时间: 2020-04-20 返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电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为使秘书处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吉林省电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电力标委会)秘书处设在吉林省电力行业协会,是省电力标委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接受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的指导。秘书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暂定5人,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组成。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聘请资深专家担任专职顾问,参与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因临时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聘任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秘书处事务。
第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或具有相应行政级别的人员,热心电力事业和标准化工作,熟悉文秘业务和办公自动化技术,有一定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敬业奉献精神。
第五条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
(一)组织省电力标委会及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拟定;
(二)标准体系表的编制、修改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三)地方标准起草和审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把好标准的技术质量关;
(四)标准宣贯计划的拟定、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
(五)省电力标委会及秘书处业务范围的开拓、咨询服务工作的规划与组织;
(六)重大标准化科研项目和试验验证项目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七)代表秘书处或由主任委员授权时代表技术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八)拟定省电力标委会、秘书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文件。负责秘书处日常财务收支和设备物资的管理。
第六条 秘书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分工负责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一)参与标准体系表的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的制定和上报及标准计划任务的下达;
(二)标准制修订过程的跟踪检查、监督、协调工作,标准送审稿的初审、会审工作的组织和上报;
(三)参与标准复审计划、宣贯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四)参与标准化技术交流及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工作;
(五)负责与委员、标准起草单位的联络及有关资料的发放工作;
(六)在秘书长指导下起草有关文件,做好收、发文件登记和资料建档,维护与管理办公设备;
(七)受秘书长委托,代表秘书处处理有关业务。
第七条 专职顾问受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委托,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标准化技术的专项事务,负责标准、文件的质量把关。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定期召开秘书处办公会议、秘书处工作例会,检查、布置工作;进行阶段工作小结。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长同意可召开专家工作会议。专家工作会议可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派员参加。专家工作会议结束后均应就会议内容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与会领导或专家签字,秘书处存档。
第十条 委员全体会议由秘书处召集,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全体会议一般在年初或年末召开(年会),就委员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做出决策。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专项工作或审查标准。
第四章 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省电力标委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在吉林省电力行业协会设立单独账目,由吉林省电力行业协会代为管理。
第十二条 秘书处每年向省电力标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开支情况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由主任委员审定,交吉林省电力行业协会备案。秘书处负责管理省电力标委会的活动经费,包括赞助、捐赠等,其日常开支经秘书长批准,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电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章程》有关规定执行。